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2007-03-21
(一)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包括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6至20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且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四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以上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6至20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且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四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以上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