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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007-03-16

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条件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上述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序和材料:
   (一)当事人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持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或工作单位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女方村(居)委会或工作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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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持《申请审批表》到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交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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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对当事人所持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村(居)妇联主任、村(居)主任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加盖公章;由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计生干部持书面申请书、《申请审批表》、村级证明及有关资料(不同申报理由,附带不同证明材料,如:有关病史资料、历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及协议书)、公证书、收养登记证、不孕证明等)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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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对当事人申请、村级证明和有关材料情况再次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乡镇(街道)计生办干部和计生办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将个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全部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五)经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六)申请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所发放奖励费后,乡镇(街道)计生办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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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双方决定在本市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持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镇(街道办事处)、县三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女方生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乡镇(街道)计生办按上述规定填报。